史威登堡神学著作

仁爱 #161

161.(2)长官的

161.(2)长官的仁爱。长官是指国家、共和国或联合体、省、市和团体中的最高官员,他们在民事事务上对它们拥有管辖权。他们当中的每个人若在其本位仰望主,避恶如罪,诚实、公正、忠诚地履行他崇高职位的工作,就是在对社会和社会中的个体不断行功用之良善,并成为形式上的仁爱。当对国民或公民的利益的情感影响他时,他就会如此行;当他被如此影响时,就与那些又智慧又敬畏神的人一样,被感动去建立有用的法律,确保它们得到遵守,尤其生活在这些法律之下;还任命他手下又聪明同时又仁慈的官员管理百姓;公平和公义必在他的监督之下通过他们掌权,并不断产生社会利益。在为他人服务者的顺序中,他把自己视为最高,因而视为头,因为头出于爱和智慧本身引导其身体的一切事物,唯独主是爱和智慧本身;他也将作为一个仆人被主引导。

仁爱 #9

9.没有人能从自己行

9.没有人能从自己行出系良善的良善;相反,一个人避恶如罪到何等程度,就不从自己,而是从主行善到何等程度,这一点可见于《新耶路撒冷教义之生活篇》一书(9-31节)。

仁爱 #7

7.一个人向邻舍所行

7.一个人向邻舍所行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仁爱,或就是仁爱。因此,仁爱的品质从前面三条可以得知,即:

(1)他避恶如罪到了什么程度。

(2)他知道并认识到什么是罪到了什么程度。

(3)他在自己里面看到它们,认罪并悔改到了什么程度。

对每个人来说,这些都表明了他的仁爱是何品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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