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威登堡神学著作
163.(4)法官的仁爱。他们若仰望主,避恶如罪,并作出公正的判决,就会成为形式上的仁爱;因为他们对社会和社会中的个体,因而对邻舍行功用之良善。他们在审判时和不审判时,都在不断行这些良善;因为他们公正地思考,也公正地说话、公正地做事。事实上,公正属于他们的情感;它就是灵义上的邻舍。这样一个法官从公正,同时从公平的角度来审判所有案件;因为它们是不可分离的。然后,他依法进行审判,因为一切法律都以这两者为目的;因此,当一个狡猾的人试图扭曲法律的意思时,他就结束了诉讼。在作出判决时,他认为忽视友谊、贿赂、关系、权威或任何利益是一种罪,而不是每个按照法律生活的人都应该受到保护是一种罪;当宣布一个公正判决,他认为这是一种罪,并且公正不占据第一位,而是占据第二位。一个公正法官的一切判决都属于仁爱,甚至在他对犯罪的恶人处以罚款或实施处罚时也属于仁爱;因为他以这种方式管教他们,防止他们向无辜者,也就是邻舍行恶。他的确就像一个父亲,父亲若爱他的孩子,就会在他们做坏事时严厉斥责他们。
目录章节
目录章节
目录章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