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威登堡神学著作

仁爱 #163

163.(4)法官的

163.(4)法官的仁爱。他们若仰望主,避恶如罪,并作出公正的判决,就会成为形式上的仁爱;因为他们对社会和社会中的个体,因而对邻舍行功用之良善。他们在审判时和不审判时,都在不断行这些良善;因为他们公正地思考,也公正地说话、公正地做事。事实上,公正属于他们的情感;它就是灵义上的邻舍。这样一个法官从公正,同时从公平的角度来审判所有案件;因为它们是不可分离的。然后,他依法进行审判,因为一切法律都以这两者为目的;因此,当一个狡猾的人试图扭曲法律的意思时,他就结束了诉讼。在作出判决时,他认为忽视友谊、贿赂、关系、权威或任何利益是一种罪,而不是每个按照法律生活的人都应该受到保护是一种罪;当宣布一个公正判决,他认为这是一种罪,并且公正不占据第一位,而是占据第二位。一个公正法官的一切判决都属于仁爱,甚至在他对犯罪的恶人处以罚款或实施处罚时也属于仁爱;因为他以这种方式管教他们,防止他们向无辜者,也就是邻舍行恶。他的确就像一个父亲,父亲若爱他的孩子,就会在他们做坏事时严厉斥责他们。

仁爱 #3

3.(2)任何人不认

3.(2)任何人不认识并知道什么是罪到何等程度,就只会看到他没有罪到何等程度。他从圣言知道自己是一个罪人,从头到脚都在恶中;然而,他却不知道,因为他没有在自己里面看到任何罪。因此,他用清脆的声音祷告,用清脆的声音忏悔,却从内心最深处相信自己不是一个罪人。在来世,这种相信是显而易见的。因为在那里,他会说,“我很纯洁,我很干净,我很清白”;然而,当被检查时,他不纯洁,不干净,甚至是腐臭的。这就好像表面的皮肤又完好又柔软,而里面的部位却自心脏本身开始都是有病的;或好像一种液体表面如水,里面却因停滞而腐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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